四川省政府网站7日公布了《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出国劳务(不含渔业船员)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从事对外出国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厅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国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四川省境内招收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务工。
(佚名)